失信被执行人 |
张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25********0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925民初427号 |
案号 |
(2020)云2925执7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弥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由被告李玉梅、张向偿还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弥渡支行贷款本金750000元,并承担截止2020年6月1日止产生的利息、复利16172.51元,以及从2020年6月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的利息、罚息、复利(限期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783元,由被告李玉梅、张向承担(限期同上)(注:案件受理费5783元,未交已退,请先予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弥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1-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