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九江艺晶水钻饰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浔民一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赣0403执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邬建刚和九江艺晶水钻饰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 本案诉讼费4300元,由被告邬建刚和九江艺晶水钻饰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浔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3-24 |
发布时间 |
2016-05-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6)赣0403执282号 |
立案日期 |
2016-03-24 |
执行法院 |
浔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43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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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邬建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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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星子金鹿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