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尼玛提·托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4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25民初255号 |
案号 |
(2021)新2325执2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尼玛提·托汗、巴提满·纳孜拜克欠原告黄岁生玉米款39316元,自愿于2020年8月30日之前给付2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剩余19316元。(如逾期被告自愿从2019年7月24日起承担本金39316元的10‰的月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二、如被告哈尼玛提·托汗、巴提满·纳孜拜克2020年8月30日之前逾期履行20000元给付义务,原告黄岁生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款项。三、原告黄岁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