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正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02********35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404民初238号 |
案号 |
(2017)辽0404执10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正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砼分公司货款946,855.00元及违约金94,685.5元,共计1,041,540.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74.00元,由被告刘正茂承担,随上列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8-23 |
发布时间 |
2017-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