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卢英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11********5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203民初998号 |
案号 |
(2019)桂0203执26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卢英概、黄江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宁偿付借款本金2200000元及该款利息、服务费及违约金(利息、服务费及违约金的计算:以借款本金2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卢英概、黄江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宁支付律师代理费103450元;三、被告广西浩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柳州市浩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卢英概、黄江燕以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浩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柳州市浩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英概、黄江燕追偿;四、驳回原告林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24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468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林宁负担806元,由被告卢英概、黄江燕、广西浩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柳州市浩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3666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时间 |
2019-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桂0203执261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25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02306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