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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英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11********5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203民初998号
案号
(2019)桂0203执26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卢英概、黄江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宁偿付借款本金2200000元及该款利息、服务费及违约金(利息、服务费及违约金的计算:以借款本金2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卢英概、黄江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宁支付律师代理费103450元;三、被告广西浩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柳州市浩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卢英概、黄江燕以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浩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柳州市浩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英概、黄江燕追偿;四、驳回原告林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24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468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林宁负担806元,由被告卢英概、黄江燕、广西浩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柳州市浩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3666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9-09-25
发布时间
2019-10-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桂0203执2611号
立案日期
2019-09-25
执行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4023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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