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桂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3********0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324民初879号 |
案号 |
(2021)桂0324执恢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桂明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本金3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赵平、蒋仕亮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