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才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6********5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102民初25号 |
案号 |
(2018)桂1102执6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尚应赔偿原告梁开步截止2017年11月29日的各项损失15310.4元。二、被告陈才集尚应赔偿原告梁开步截止2017年11月29日的各项损失82210.24元。三、被告陈显行应赔偿原告梁开步截止2017年11月29日的各项损失14201.71元。四、驳回原告梁开步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元(原告预交370元),由原告梁开步负担70元,由被告陈才集负担250元,由被告陈显行负担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5-17 |
发布时间 |
2018-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