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市瑞诚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222民初3381号 |
案号 |
(2021)皖0222执10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繁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市瑞诚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5642583.43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就代偿款5642583.4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前述代偿款清偿之日止,按逾期未还的代偿款日万分之五标准向原告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被告刘福槐、盛昌萍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确认被告芜湖市弘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对原告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5642583.43元中被告芜湖市瑞诚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1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芜湖市瑞诚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刘福槐、盛昌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时间 |
2021-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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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福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8772812789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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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芜湖绿色食品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