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环美铁路装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94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7101民初50号 |
案号 |
(2021)辽7101执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环美铁路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本案所涉剩余的12台锅炉提取;二、被告沈阳环美铁路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铁道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沈东分公司支付加工费1771 180.50元。案件受理费24614元,由被告沈阳环美铁路装备有限公司承担。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董恩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371号4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