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登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626********1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626民初332号 |
案号 |
(2021)黔2626执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岑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姚登明欠原告杨贵文100000.00元,被告姚登明自愿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杨贵文28000.00元,于2021年2月11日前偿还原告杨贵文350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杨贵文370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460.00元,减半收取1230.00元,被告姚登明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岑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