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02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403民初2951号 |
案号 |
(2018)皖0403执恢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2015年9月28日签订的《钢材采购合同》于2016年5月2日解除;二、被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自愿给付原告合肥宜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钢材款4268606元,支付利息 650005元(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支付律师代理费205000元、交通费5000元,合计5128611元,该款应于2016年8月1日前给付50万元,于2016年9月1日前给付50万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150万元,余款2628611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付款账户:合肥宜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账号:1020201021000040473,开户行:徽商银行四里河支行);三、若被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付款,则原告合肥宜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付完毕的款项,同时被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自愿按年利率24%就逾期付款部分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给原告合肥宜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四、被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前将第一笔款50万元给付完毕后,原告合肥宜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对保全的被告账户(户名: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830030122000038130;开户行白银市白银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除保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5-24 |
发布时间 |
2018-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鲍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000720299995F |
登记机关 |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21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