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9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六商初字第00995号 |
案号 |
(2016)苏0116执1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世晋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7084.15元及违约金(以427869.76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6日;以487084.15元为基数,2014年12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上两项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世晋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11元,保全费3525元,合计13336元,由被告四川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11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13 |
发布时间 |
2016-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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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贺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900696973870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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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遂宁市经济开发区德泉路微电子工业园区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