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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炳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9********4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924民初631号
案号
(2021)闽0924执1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吴炳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借款本金68677.94元及相应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截至2020年4月10日尚欠利息5406.37元、分期手续费2759.11元、违约金1529.46元,此后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有权对吴炳德所抵押的闽jhu806宝沃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9.32元,由吴炳德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4-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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