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裴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11********6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91民初1901号 |
案号 |
(2021)苏0391执2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裴明一次性偿还原告李彦杰借款本金37400元及利息(以374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止)。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1元,由被告裴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