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裴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11********6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91民初1901号
案号
(2021)苏0391执2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裴明一次性偿还原告李彦杰借款本金37400元及利息(以374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止)。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1元,由被告裴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4-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