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友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989号 |
案号 |
(2016)粤1302执2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惠州友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佳宏昌磁铁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37884.75元及利息(以437884.75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宋北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8184元,由被告惠州友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宋北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6-20 |
发布时间 |
2016-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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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北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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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18号小区(惠风四路46号)厂房二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