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葛凯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1********36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81民初7217号 |
案号 |
(2021)苏0481执10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鲍亚琴、葛凯明应支付原告80万元,于2020年1月202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21年1月20日前支付剩余60万元;二、如被告鲍亚琴、葛凯明未能按期按约支付上述款项及第四项诉讼费,则原告中易建设有限公司有权以300万元的总额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应扣除调解后已履行部分;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37862元,减半收取18931元,由被告鲍亚琴、葛凯明承担,并应于2021年1月2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产生法律效力。以上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时间 |
2021-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