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连化水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68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6民初7155号 |
案号 |
(2021)苏0706执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柴大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卫东给付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以80万元为本金,从201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5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6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11二、被告连云港连化水务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内容的13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给付责任(以80万元为本金,从2011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5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6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三、驳回原告胡卫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柴大华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7280元(原告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合计39505元,由被告柴大华(反诉原告)负担,被告连云港连化水务公司对37280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告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12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梅海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2477685314XL |
登记机关 |
灌南县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学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