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顾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6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1民初5347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18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顾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截至2020年4月27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12343.87元、利息19698.53元、违约金3000元,合计135042.40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承担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息。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600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丹阳支行已预交,由被告顾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