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众迪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387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24民初2707号 | 
| 案号 | (2019)辽0124执恢174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众迪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中佩工程款145,000.00元;二、被告沈阳众迪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中佩工程款145,000.00元的利息,起息时间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工程款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2.00元,减半收取2,586.00元,由被告沈阳众迪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时间 | 2019-09-25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张志勇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245838793514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法库县柏家沟镇夏堡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