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永兴县瑞晶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80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023民初1131号 |
案号 |
(2019)湘1023执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兴县鑫旺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兴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永兴县瑞晶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湖南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湖南马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1250万元及所产生利息112.5万元(自2014年11月14日算至2015年6月13日,此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日止),违约金2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湖南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 947元,由被告永兴县鑫旺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兴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永兴县瑞晶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02 |
发布时间 |
2019-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湘1023执42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2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625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永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236780058761 |
登记机关 |
永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永兴县湘阴渡镇松柏村渡口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