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马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8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23民初796号 |
案号 |
(2019)湘1023执9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湖南马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朱万清借款本金300 000元及利息228 000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18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如果湖南马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计4540元,由被告湖南马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9-17 |
发布时间 |
2019-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湘1023执94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17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3254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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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志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23678019354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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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湖南省永兴县塘门口镇马仰村四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