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马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8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023民初1256号 |
案号 |
(2019)湘1023执8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智勇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湖南永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 200 000元、截止2018年7月12日的利息2 486 062.33元(后期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李智勇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则以被告湖南马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抵押的机械设备(电解铅铸型机组3组、电解铅槽铜棒/板、电解机组1组、熔铅设备1台、起重机6台)和位于永兴县塘门口镇工业区抵押房产(房权证永兴县字第2012030012、2012030013、2012030014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告湖南永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9 200 000元、利息2 486 062.33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12日,后期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湖南马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智勇继续清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 989元,由被告李智勇、湖南马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时间 |
2019-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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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志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23678019354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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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湖南省永兴县塘门口镇马仰村四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