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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顺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4********1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扬邗公商初字第00137号
案号
(2016)苏1003执18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镇江市国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恒宇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承揽款107622.8元及利息损失(以107622.8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镇江市国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恒宇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金华市铭格光电有限公司担保的加工承揽款214905.5元及利息损失(以214905.5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9元,由被告国晶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7-01
发布时间
2016-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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