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2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91民初2494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37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2957594.03元、违约金及财产有偿使用费(违约金及财产有偿使用费合并计算,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以2957594.0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河南鑫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亿阳宜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李宏涵、张立云对被告河南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82元减半收取17541元,担保费5000元,以上共计22541元。由被告河南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鑫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亿阳宜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李宏涵、张立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时间 |
2019-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373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10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098106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宏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7425352150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财富广场5号楼1单元14层东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