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炬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82********12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14民初11582号 |
案号 |
(2021)粤0114执28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炬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冠文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刘炬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冠文归还利息(应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但上述四倍的利率不得超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刘炬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