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戴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2********0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11民初21986号 |
案号 |
(2021)皖0111执35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戴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截止2020年10月16日账号为17176736的信用卡欠款本金67043.85元及利息、费用(利息、费用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但不得超过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5元,由被告戴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