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美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4********5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广民二初字第00825号 |
案号 |
(2016)皖1822执9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国市三力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2013年12月30日至2015年10月20日期间的利息1176850元(自2015年10月21日起利息及违约金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支付原告安徽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0元。二、被告安徽远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建对被告宁国市三力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远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国市三力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宁国市三力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不能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原告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胡志钦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宁国市山门北路绿宝花园城二期89号房地产(房产证号:房地权宁字第7498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胡志钦在原告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宁国市三力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宁国市三力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7-15 |
发布时间 |
2016-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