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7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1民初18272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0)粤1971执69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9)粤1971民初18272号民事调解书:一、永和公司与杰达公司、世纪深圳公司均确认永和公司与杰达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签署的《高端物业定制协议》合同无效。二、永和公司与杰达公司、世纪深圳公司均同意由杰达公司、世纪深圳公司共同向永和公司退还1000万元以结清双方之间全部债权债务关系。该款项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款项334万元,杰达公司、世纪深圳公司应于2020年2月20日前付清给永和公司;第二期款项333万元,杰达公司、世纪深圳公司应于2020年3月20日前付清给永和公司;第三期款项333万元,杰达公司、世纪深圳公司应于2020年4月20日前付清给永和公司。永和公司与杰达公司、世纪深圳公司均同意杰达公司、世纪深圳公司将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永和公司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中:开户人为东莞市永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东莞银行虎门支行,账号为500104818402015三、若杰达公司、世纪深圳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时或足额向永和公司支付款项的,永和公司有权以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7日起计至杰达公司、世纪深圳公司付清之日止;第二部分利息计算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日起计至杰达公司、世纪深圳公司付清之日止;以上利息均按照年利率4.35%计算;杰达公司、世纪深圳公司已付的款项先抵扣利息再抵扣本金)为总额,就杰达公司、世纪深圳公司尚未支付的全部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杰达公司、世纪深圳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42825.12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四、永和公司与杰达公司、世纪深圳公司基于2017年11月6日《高端物业定制协议》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已结清,双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对方给予任何赔偿或支付任何费用。五、杰达公司、世纪深圳公司向永和公司付清本调解协议的所有款项后,永和公司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六、永和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2825.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东莞市永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东莞市永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永和公司、杰达公司、世纪深圳公司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谭大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MA4UJRME3A |
登记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总部一路2号1栋2单元2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