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牛振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626********1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827民初537号 |
案号 |
(2020)冀0827执13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秀臣、牛振福、闫宗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何庆民借款850000.00元。二、被告王宝山对上述借款中5000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何庆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由原告何庆民负担2000.00元,由被告刘秀臣、牛振福、闫宗阁、王宝山负担118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仕铁 审 判 员 许先权 人民陪审员 王金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李如月书 记 员 郝 妍附 页一、(2020)冀0827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当事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1-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