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71号 |
案号 |
(2021)皖05执1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晏锦花、晏锦凤于22015年5月28日前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借款本金4555635.31元,律师代理费用30000元,共计4585635.31元;并以4555635.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56%支付自2015年4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各方当事人就本起诉讼再无其他争议。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00元,由安徽凤阳海旺鑫面粉有限公司、晏锦花、晏锦凤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6 |
发布时间 |
2021-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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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晏锦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26798118306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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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临淮镇汤府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