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康泰药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20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911民初894号 |
案号 |
(2019)辽0911执7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新康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欠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6月1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辽宁康泰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3050元,由被告阜新康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康泰药业有限公司承担(在2018年8月5日前给付原告)。如不按本调解书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时间 |
2019-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辽0911执71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19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5305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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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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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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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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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