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1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02民初2257号 |
案号 |
(2021)皖1102执10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戚知华工程款198994元及利息(以7568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91426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均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戚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00元,由原告戚知华负担19771元,被告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2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账号及开户行见附件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项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71118883L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磨店乡方桥村万郢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