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阜宁文华药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江宁商初字第00317号 |
案号 |
(2014)江宁执字第03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梅、顾露植归还原告南京市再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支付逾期利息15340元(按年利率15.6%的标准,自2014年4月1日计算至2014年5月29日, 此后的逾期利息继续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梅、顾露植给付原告南京市再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盐城冬阳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阜宁文华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梅、顾露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98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5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南京再保公司垫付,四被告在给付上项款额时应加付此垫款。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10-20 |
发布时间 |
2016-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顾露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阜宁澳洋工业园静溪路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