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卓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20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1民初4560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2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华丰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凤支行借款本金425963.09元,给付截止2018年3月9日的欠息6344.66元,并自2017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11.8755%承担利息至借款清偿止;二、被告丹阳市丹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卓明、张伟、毛书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7784元,保全费27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104元,由被告丹阳市华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丹阳市丹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卓明、张伟、毛书红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费用原告已垫付,各被告应将其承担部分连同应归还借款本息一并给付原告)。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4-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