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2********6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84民初1328号 |
案号 |
(2021)苏1084执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刘丽华与被告周阳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刘彦霏抚养权归原告,随原告刘丽华生活至独立生活为止,被告周阳自愿从2020年7月1日起承担上述婚生女的抚育费,每月1500元直至刘彦霏18周岁止,于每月20日前给付(此款汇至:刘丽华,农业银行扬州新城支行,帐号6228480445145235674),被告有权在不影响婚生女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享有探视婚生女刘彦霏的权利。三、被告周阳自愿偿还原告婚前以及婚姻期间给予被告的款项合计人民币20万元,此款被告自愿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4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4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4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4万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4万元,如被告有一期未按以上期限、金额还款,则原告有权就20万元(被告已偿还的金额予以扣除)申请法院一并强制执行。三、夫妻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各人财物归各自所有,各人债务由各自承担。四、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纠纷到此结束,原被告双方今后不得再向对方主张权利。3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999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