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6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马民三初字第00053号 |
案号 |
(2021)皖05执2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翡翠园支行本金41500000元、利息(含罚息)1215007.73元(利息和罚息截至2015年5月5日),并支付以41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5‰支付自2015年5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二、被告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翡翠园支行律师代理费480000元;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翡翠园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中的415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第二项款项,有权对被告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13(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财产清单:1、在建工程:公安编号为马鞍山市原金家庄区中杭路2号1栋、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中杭路2号2栋;2、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号为01-02-01-4567座落于慈湖(原窑厂)、地号为01-02-01-4557座落于联合东路与圣戈班铁路交叉口东北角、地号为01-02-01-0069座落于原金家庄区慈湖乡(原三马建材公司)、地号为01-02-01-0068座落于原金家庄区慈湖乡(原三马建材公司)、权属证书号为马国用2012第84642号位于联合东路两侧、权属证书号为马国用2012第84643号位于联合道路西侧、权属证书号为马国用2012第84635号位于联合东路两侧、权属证书号为马国用(2009)第81248号及权属证书号为马国用(2009)第8124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厂房:原金家庄区中杭路1号-全部工业厂房、位于花山区天门大道北段的2525号6栋、2525号7栋工业厂房];四、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翡翠园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中的185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第二项款项,有权对被告中杭(马鞍山)精密橡塑有限公司所有的地号为01-02-01-4574座落于天门大道与联合东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杭锁亚、夏杏头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翡翠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本案案件受理费25814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3144元,由被告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中杭(马鞍山)精密橡塑有限公司、杭锁亚、夏杏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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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身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8694623885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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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京市高淳县古柏镇古柏大街13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