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百思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4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2民初8569号 |
案号 |
(2017)辽0102执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晓红于2016年10月23日前偿还原告李德英4,000,000元;被告赵晓红于2016年10月23日前偿还原告刘池岩5,300,000元;被告赵晓红于2016年10月23日前偿还原告张勇杰1,000,000元;二、被告抚顺百思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一次性解决,各方无其他纠纷;如果被告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晓红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1-04 |
发布时间 |
2018-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辽0102执14号 |
立案日期 |
2017-01-04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05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晓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0059481932X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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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街金顺花园7#楼27号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