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秀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1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1218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文新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126468.42元、营养费93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700元合计143498.42元,由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10000元;二、原告王文新因事故造成的误工费34037.03元、有护理费50891.38元、定残后护理费用399470元、残疾赔偿金65994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3300元、交通费3000元合计1200638.41元,由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三、原告王文新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下余部分损失133498.42元,原告王文新的误工费、有护理费、定残后护理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下余部分损失1090638.41元, 两项合计1224136.83元,由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306034.21元(1224136.83元×25%);四、由被告王秀堂赔偿原告王文新306034.21元,在执行时扣除已垫付的20000元;五、驳回原告王文新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履行义务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96元,减半收取计8448元,由原告王文新承担4224元,由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公司承担2112元,由王秀堂承担211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