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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永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31********43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32民初176号
案号
(2021)冀0132执1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元氏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王永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潘子龙水电费、工料款35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9日开始计算至全部偿还原告欠款之日止,以35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永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2-08
发布时间
2021-04-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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