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永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31********43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32民初176号 |
案号 |
(2021)冀0132执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永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潘子龙水电费、工料款35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9日开始计算至全部偿还原告欠款之日止,以35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永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1-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