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新兴机械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906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724民初2102号 | 
| 案号 | (2019)豫0724执1225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被告新乡市新兴机械有限公司、岳修山欠原告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77.305万元。二、被告新乡市新兴机械有限公司、岳修山定于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30万元,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30万元,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30万元,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30万元,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30万元,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27.305万元。三、如被告新乡市新兴机械有限公司、岳修山逾期支付任意一期上述款项,被告新乡市新兴机械有限公司、岳修山应以177.30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二分,自2016年6月20日起向原告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日,且原告有权就未付部分申请全部执行。四、被告新乡市众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岳希明、孙汝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时间 | 2019-09-20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案号 | (2019)豫0724执1225号 | 
| 立案日期 | 2019-08-29 | 
| 执行法院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标的 | 1773050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孙汝霞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24739062883Q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获嘉县大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