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新兴机械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906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724民初1683号 | 
| 案号 | (2017)豫0724执565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协议:一、确认被告新乡市新兴机械有限公司欠原告获嘉县同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2014年2月26日至2016年6月9日的借款利息55666.67元,共计155666.67元。被告新乡市新兴机械有限公司定于2017年4月2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上述借款本息155666.67元,同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6年6月10日至实际付款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新乡市众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507元,减半收取1753.5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4753.5元,由被告新乡市新兴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17-04-21 | 
| 发布时间 | 2017-04-26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案号 | (2017)豫0724执565号 | 
| 立案日期 | 2017-04-21 | 
| 执行法院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标的 | 155666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孙汝霞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24739062883Q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获嘉县大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