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元市兴和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16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823民初128号 |
案号 |
(2021)川0823执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剑阁县廊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向原告杜凌云、李佳瑞支付截止2019年12月委托经营收益46165.20元及利息(利息以46165.2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广元市兴和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杜凌云、李佳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4.00元,由原告杜凌云、李佳瑞负担2268.00元,由被告剑阁县廊桥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广元市兴和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1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万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800771679082U |
登记机关 |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莲花路17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