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1********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11民初580号 |
案号 |
(2021)苏0211执3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宋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2957.09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21日的利息为4516.21元;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2957.0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预借现金取现手续费535.16元、逾期还款违3约金1986.92元。二、被告宋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律师费425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70减半收取为885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1485元,由被告宋志伟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预付,如被告宋志伟未自愿履行的,本院不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自愿申请在执行阶段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