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3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981民初2687号 |
案号 |
(2019)闽0981执34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安市大金龙电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5万元和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2月25日利息为19829.08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福建厚发建材有限公司、范亮光、陈康、林金水、范子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有权在最高债权额188.6万元的限度内,就范子明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大路36号花开富贵1#楼B座7D单元房产优先受偿。四、原告有权在最高债权额209.2万元的限度内,就丁凤仙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北福星村65号房产优先受偿。五、原告有权在最高债权额175.3万元的限度内,就郭若平、林爱英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北新华路95产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时间 |
2019-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