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卫辉市灵泉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4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22民初7562号 |
案号 |
(2021)豫0122执7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卫辉市灵泉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樊子松借款人民币三万元并支付利息(以两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一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1480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卫辉市灵泉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樊子松。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泽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8105471800XH |
登记机关 |
新乡市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卫辉市狮豹头乡东拴马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