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德博利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27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480号 |
案号 |
(2016)粤2071执87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四川德博利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港口镇顺达电子设备厂支付货款16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中山市港口镇顺达电子设备厂的其他诉讼请求。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3500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合共4820元(原告中山市港口镇顺达电子设备厂已预交),由被告四川德博利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中山市港口镇顺达电子设备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8-30 |
发布时间 |
2016-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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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贺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900572758730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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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遂宁市经济开发区德泉路微电子工业园二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