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绵阳市三剑龙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14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792民初37号 |
案号 |
(2016)川0792执6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涪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朱攀友借款本金48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以人民币40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照月利率1.8%的标准,从2016年1月6日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借款返还之日止;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借款返还义务,则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以人民币8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照月利率1.6%的标准,从2016年1月6日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借款返还之日止;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借款返还义务,则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绵阳市三剑龙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谢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朱攀友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人民币10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照月利率1.6%的标准,从2016年1月6日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借款返还之日止;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借款返还义务,则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朱攀友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09-06 |
发布时间 |
2016-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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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言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00071428282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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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绵阳高新区新区一号干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