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罗县崇川煤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32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石民商初字第15号 |
案号 |
(2020)宁0221执18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平罗县崇川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170607元,合计9170607元。2013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利随本清,利率按双方《商品融资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行对被告平罗县崇川煤业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煤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中海华北物流有限公司在质押物优先受偿后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权的内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9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0994元。由被告平罗县崇川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姚普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崇岗镇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