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11********5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122民初1790号
案号
(2021)辽1122执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王国雨与被告潘冬于2012年2月22日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潘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素珍、王国雨购车款20.2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赔偿原告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三、原告徐素珍、王国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辽l30a02号沃尔沃牌yv1mlc675小型轿车返还给被告潘冬。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0元、公告费820元、鉴定费36,000元,由被告潘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4-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