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天泰大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07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民初53号 |
案号 |
(2021)辽0124执7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本溪国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贷款本金29,73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7625%的标准计付),和违约金39,355,087.5元;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对本溪国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天泰大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借款抵押合同》后附抵押财产清单所列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对柳茂盛、辽宁国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大金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辽宁国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大金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陵水金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柳茂盛、李桂荣、柳世佳、赵林、柳佳明、曹文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溪国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3.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负担100,565元,由本溪国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天泰大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国茂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大金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国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南陵水金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柳茂盛、李桂荣、柳世佳、赵林、柳佳明、曹文静共同负担1,757,63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关晓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27407724527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浑南新区金帆东路2-16号 |






